五、又關於被告○○○○被訴部分,其既未到庭或以書狀提出任
何答辯以供斟酌,復難認系爭外國判決關於被告○○○○者
,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列情由,原告請求就與其
有關之系爭外國判決許可在我國強制執行,亦為有理。
六、末按,我國對外國法院之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,原則上不
待法院之承認判決,該判決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
認之效力(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31號判決意旨參照)
。又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,除給付判決據為執行名義向我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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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究諸實際,揆諸原告所提出經外交認證之系爭美國訴訟案件
法庭紀錄表(見本院卷(一)第238頁至第248頁、第334頁
至第346頁)可知,被告○○○於上開美國訴訟案件中應有
委任美國律師○○○及○○○應訴及提出相關訴訟文件,益
證被告○○○顯非自始不知系爭程序,而已獲得程序上保障,
是被告○○○既已於系爭美國訴訟案件中委任律師應訴,則
本件顯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2款之情形。
(三) 系爭美國訴訟案件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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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究諸實際,揆諸原告所提出經外交認證之系爭美國訴訟案件
法庭紀錄表(見本院卷(一)第238頁至第248頁、第334頁
至第346頁)可知,被告○○○於上開美國訴訟案件中應有
委任美國律師○○○及○○○應訴及提出相關訴訟文件,益
證被告○○○顯非自始不知系爭程序,而已獲得程序上保障,
是被告○○○既已於系爭美國訴訟案件中委任律師應訴,則
本件顯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2款之情形。
(三) 系爭美國訴訟案件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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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系爭美國訴訟案件之訴訟通知是否已合法送達?被告是否有
應訴?
1.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,其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,不認其效
力,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
,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
法第402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其乃為賦予敗訴之一造為
中華民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權,是以外國法院開始訴訟之通
知或命令,已依我國法律協助送達者,則不在本款適用之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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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查本件被告○○○、○○○○係因協助訴外人○○○脫產之行為涉訟,而所指之脫產行為係指訴外
人○○○將設立於美國維吉尼亞州之○○公司(下稱○○公司)股份移轉給被告○○○後,將○○公司
位於○○州○○市○○Road之不動
產予以出售脫產,並在未清償○○公司債務之情形下,即將
部分出售不動產所得分配交付予被告○○○,造成原告之權
利受損,有經外交認證之系爭外國判決暨中譯本內容可證(
見本院審訴卷第4頁至第9頁、第13頁至第16頁、本院卷(一)第
16頁至第29頁),而原告○○基金係由○○○依美國維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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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按,以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,以該判決無
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,並經我國法院
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,得為強制執行,我國強制執
行法第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,有
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認其效力:一、依中華民國之法律
,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。二、敗訴之一造,為中華民國人而
未應訴者。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
,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,不在此限。三、外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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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原告雖主張系爭外國判決之訴訟通知或命令有送達被告,惟
送達證明之地址記載為「No○○,Lane ○○ ○○ Road」
,應係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,顯與被告之戶籍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○○ 樓不同,足認未合法送達;原告又提出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○○樓之
建物所有權異動登記資料指出該建物為被告所有,惟被告取
得建物所有權之登記日期為98年12月31日,而該案訴訟通知
或命令之送達時間為95年間,是被告未曾收受美國法院之訴
訟通知或命令,被告亦自始未應訴,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
4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認可系爭外國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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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被告○○○既不否認系爭美國判決書,則對參與該判決之
○○○律師出具承辦該案之美國法院書記官簽名
之法庭摘要表應不得否認,因該文書並非美國律師之個人意
見,而係美國律師所保管之該案美國官方文書。又○○○以
訴外人○○○與原告就美國訴訟案外和解美金30萬元,作為
本案抵銷之抗辯,然○○○此主張無異已承認其為美國訴訟
案件繫屬之被告。
(三) 聲明:認可原告與被告間就附件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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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方面
(一) 原告起訴主張: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○○○
法官於民國97年12月4日依據原告提出之一切訴訟資料
,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美金66萬元予原告(下稱系爭外國
判決),該案審理時之訴訟通知或命令均合法送達予被告,
被告等亦曾委任律師在美國法院行使防禦權,該判決因被告
等未上訴而告確定,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1第1項、民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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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xxx號
原 告 ○○ 基金
兼
法定代理人 ○○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○○○律師
○○○律師
被 告 ○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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