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究諸實際,揆諸原告所提出經外交認證之系爭美國訴訟案件
法庭紀錄表(見本院卷(一)第238頁至第248頁、第334頁
至第346頁)可知,被告○○○於上開美國訴訟案件中應有
委任美國律師○○○及○○○應訴及提出相關訴訟文件,益
證被告○○○顯非自始不知系爭程序,而已獲得程序上保障,
是被告○○○既已於系爭美國訴訟案件中委任律師應訴,則
本件顯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2款之情形。
(三) 系爭美國訴訟案件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
風俗?
1.按「禁止實質再審查」,為普世各國就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
承認程序已然確立之原則,因此,在外國確定判決之承認及
許可執行之程序中,原則上不得就外國判決之事實認定及法
律適用是否允當,再為實質性之審查,僅在為維護內國之公
共及倫理之基本秩序,例外有限度的進行審查,因此民事訴
訟法第402條第3款始規定外國判決,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
俗者,不認其效力,而該條所謂「公共秩序」、「善良風俗
」,參照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之立法理由所示
,前者指立國精神與基本國之具體表現,而後者則為發源於
民間之倫理觀念,質言之,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得以本款拒絕
承認其效力者,乃其判決承認之結果將抵觸我國法秩序或倫
理秩序之基本原則或基本理念時,始例外地排除其判決在我
國之效力,則外國確定裁判僅與我國法之任意規定不符者固
毋論,縱其違背我國法之強制規定,但未達抵觸上開法秩序
之基本原則或理念時,仍不得逕予排斥。
2.次按我國是否不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,應以該外國法
院確定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列各款情形為認定標
準,並非就同一事件更為審判,故外國法院認定事實或適用
法規是否無瑕,不在審認之範圍,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
25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。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強制執
行法第4之1條第1項之規定,提起許可強制執行之訴,並非
就同一事件重行起訴請求我國法院重為審判,則被告○○○
於本件許可強制執行中辯稱訴外人○○○業與原告以美金30
萬元達成和解,系爭外國判決卻未扣除該筆30萬美金云云,
姑不論其就原告有無實際部分受償一事,尤其所提出之信函
(被證四)內容並無法憑認,且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顯非屬
抵觸我國法秩序或倫理秩序之基本原則或基本理念,而有背
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僅為該外國法院認定事實或適用法
規部分有無瑕疵之情事,屬實體審查之範疇,核非本件許可
強制執行訴訟所應審酌,被告○○○所辯,容有誤認,委難
信憑,是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3款之情形,已足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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