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將在今(30)日公告修正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自明年5月1日起,契約書上應分別列明主建物、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的面積及售價,另現行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」的規定也修正為「有誤差就互相找補」,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。(推薦連結: 預售屋)

     內政部指出,為導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,使其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,確保消費者權益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,將在今天公告修正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」及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前者自即日起供各界參考,後者由於具強制性,為讓業者有準備期間,訂於明年5月1日生效。(推薦連結: 預售屋)

     有關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修正如下:

     (1)為讓民眾冷靜思考,定型化契約應讓民眾帶回家至少審閱5天。

     (2)明訂主建物、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,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。

     (3)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。

     (4)現行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」,修正為「有誤差就互相找補」。

     (5)現行買方遲延繳款的「遲延利息」以萬分之五單利計算,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。

     內政部表示,有關這一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,業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,如有違反者,消費者得主張無效。反之,業者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未記載內政部公告「應記載事項」,這些應記載事項仍將構成契約內容。

     內政部在今日公告後,為讓企業經營者有所遵循,將給予6個月的準備期,明定自99年5月1日生效。

內政部將在今(30)日公告修正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自明年5月1日起,契約書上應分別列明主建物、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的面積及售價,另現行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」的規定也修正為「有誤差就互相找補」,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。

     內政部指出,為導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,使其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,確保消費者權益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,將在今天公告修正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」及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前者自即日起供各界參考,後者由於具強制性,為讓業者有準備期間,訂於明年5月1日生效。

     有關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修正如下:

     (1)為讓民眾冷靜思考,定型化契約應讓民眾帶回家至少審閱5天。

     (2)明訂主建物、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,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。

     (3)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。

     (4)現行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」,修正為「有誤差就互相找補」。

     (5)現行買方遲延繳款的「遲延利息」以萬分之五單利計算,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。

     內政部表示,有關這一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,業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,如有違反者,消費者得主張無效。反之,業者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未記載內政部公告「應記載事項」,這些應記載事項仍將構成契約內容。

     內政部在今日公告後,為讓企業經營者有所遵循,將給予6個月的準備期,明定自99年5月1日生效。

工商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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