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住宅裝修材料的限制規定,說明如下:

(一)使用燃燒設備的房間:
因住宅內部的「廚房」空間經常使用火源,最易發生火災,住宅裝修材料特別限制應採用耐燃一級或耐燃二級之防火材料。

(二)連通樓梯之走廊:
集合住宅內各戶連通樓梯之共同走廊空間,乃逃生避難的必經動線,住宅裝修材料特別限制應採用耐燃一級。

(三)位於十一層以上的住宅:
十一層以上因救災不易,居室住宅裝修材料特別限制應採用耐燃一級或耐燃二級。(但如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,住宅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)。

(四)安全梯間、排煙室:
為使人員在逃生避難過程進入安全梯或排煙室後,能得到更高的安全保障,類此空間之住宅裝修材料,嚴格限制應採用耐燃一級。

(五)浴廁、陽台、儲藏室等:
住宅內類此非居室空間,住宅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。



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內政部函釋等相關規定,住宅室內裝修,下列情形,其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:

(一)住宅單元內之非居室空間:
浴廁、陽台、儲藏室等屬於非居室空間,住宅裝修材料不受限制。

(二)裝設自動滅火、排煙設備:
住宅內部若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,住宅裝修材料不受限制。

(三)防火區劃面積100㎡以下:
建築物如按樓地板面積每100㎡範圍內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,住宅裝修材料不受限制。

(四)高度在1.2m以下之牆面、地坪、天花板周圍押條:
住宅內部自樓地板面起1.2m以下部分之牆面、地坪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住宅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。

(五)位於十層以下之住宅居室:
除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(廚房)外,住宅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。

資料來源:奇摩知識+、<cite>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入口網 </cite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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