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社 – 2011年8月18日 下午9:02

(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8日電)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今天表示,根據「遺產及贈與稅法」規定,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別人代償債務,在法律上就算是贈與,必須課贈與稅。

台北市國稅局局長陳金鑑表示,類似案件只要當事人補申報即可免罰,也不會要求補繳利息。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,於收到通知後1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,如果逾期限仍未申報,將依規定處罰。

北市國稅局查獲的案例是1對兄妹,持股相同,需要彌補的股權虧損金額都是1585萬餘元,但妹妹的股東往來帳戶餘額只有200萬元,差額1385萬餘元由哥哥補足。

北市國稅局認為哥哥是為妹妹承擔債務,應課徵贈與稅234萬餘元;但哥哥提起行政救濟,主張墊付差額是借貸關係,不是贈與,而且妹妹在兩年後用同一家公司股份返還墊款。

陳金鑑表示,由於當事人提不出借貸合約,這起案件最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。1000818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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