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參考資料來源: 蘋果日報

2012 0203 讀者台南獅子妹妹問:

前男友和我交往時沒有坦承有房貸跟信貸,當我知道真相後並沒有離開他,反而拿出一筆錢幫他度過房貸難關,避免房子被查封,五年前兩人終究因為金錢觀念不合而分手,他簽了十幾萬元本票當作我未來的保障,現在我想跟他兌現,他卻說本票已經超過三年期限等同作廢。請問我的錢是否能拿回來呢?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律師魏其村答:

依據《票據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「票據上之權利,對於本票發票人,自到期日起算;見票即付之本票,自發票日起算;三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」。又依《民法》第一四四條規定,「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,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,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,請求返還。」

 

 

視為借貸證據

因此時效消滅後,債務人確得用時效完成作拒付理由,但即便本票超過三年消滅時效,持票人仍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債務人需提起異議之訴,並向法院供擔保後,才能停止本票裁定之執行力。

讀者現在仍可拿本票聲請強制執行,除非對方提出異議之訴,否則本票會繼續執行,扣對方財產或帳戶。如果對方聲請異議之訴,讀者還可基於取得本票的「原因關係」例如借貸、代償請求權、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,向法院提出要求債務人清償的民事訴訟,此時本票就可作為對方欠錢的有利證據。

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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