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時報 – 2012年2月11日 上午4:27
新竹縣寬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正穆說,外遇本來就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,因此不管是元配與小三簽訂讓夫協議,或者夫妻雙方簽契約同意對方外遇,這樣的契約內容都違反《民法》「不得違反公序良俗」規定,所以不管是丈夫想打官司要求妻子履行「同意外遇」契約,或者元配要求小三付錢,甚至小三要求元配履行讓出丈夫的契約,都可能會被法院判敗訴。
而依據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,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,不得請求返還。劉正穆舉例說,例如賭博是非法行為,若有人因賭輸給付5千元,事後反悔以賭博是不法行為,要求返還5千元,是不得請求返還的。
劉正穆還提醒,「通姦罪」是告訴乃論,有6個月時效,夫妻知道另一半外遇後,超過半年時效未提出告訴,將不再受理。而夫妻雙方簽契約,約定容忍對方的婚外情,也會影響追訴權,因為《刑法》規定「對通姦罪者,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」
也就是說,只要夫妻間有事前縱容,或事後宥恕的協定,即不得提出通姦罪告訴。 (記者王錦義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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