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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又關於被告○○○○被訴部分,其既未到庭或以書狀提出任

    何答辯以供斟酌,復難認系爭外國判決關於被告○○○○

    ,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列情由,原告請求就與其

    有關之系爭外國判決許可在我國強制執行,亦為有理。

六、末按,我國對外國法院之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,原則上不

    待法院之承認判決,該判決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

    認之效力(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31號判決意旨參照)

    。又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,除給付判決據為執行名義向我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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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究諸實際,揆諸原告所提出經外交認證之系爭美國訴訟案件

    法庭紀錄表(見本院卷(一)第238頁至第248頁、第334頁

    至第346頁)可知,被告○○○於上開美國訴訟案件中應有

    委任美國律師○○○○○○應訴及提出相關訴訟文件,益

    證被告○○○顯非自始不知系爭程序,而已獲得程序上保障,

    是被告○○○既已於系爭美國訴訟案件中委任律師應訴,則

    本件顯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2款之情形。

 (三) 系爭美國訴訟案件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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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究諸實際,揆諸原告所提出經外交認證之系爭美國訴訟案件

    法庭紀錄表(見本院卷(一)第238頁至第248頁、第334頁

    至第346頁)可知,被告○○○於上開美國訴訟案件中應有

    委任美國律師○○○○○○應訴及提出相關訴訟文件,益

    證被告○○○顯非自始不知系爭程序,而已獲得程序上保障,

    是被告○○○既已於系爭美國訴訟案件中委任律師應訴,則

    本件顯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2款之情形。

 (三) 系爭美國訴訟案件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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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(二) 系爭美國訴訟案件之訴訟通知是否已合法送達?被告是否有

    應訴?

  1.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,其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,不認其效

    力,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

    ,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

    法第402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其乃為賦予敗訴之一造為

    中華民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權,是以外國法院開始訴訟之通

    知或命令,已依我國法律協助送達者,則不在本款適用之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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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.查本件被告○○○○○○○係因協助訴外人○○○脫產之行為涉訟,而所指之脫產行為係指訴外

    ○○○將設立於美國維吉尼亞州之○○公司(下稱○○公司)股份移轉給被告○○○後,將○○公司

    位於○○○○○○Road之不動

    產予以出售脫產,並在未清償○○公司債務之情形下,即將

    部分出售不動產所得分配交付予被告○○○,造成原告之權

    利受損,有經外交認證之系爭外國判決暨中譯本內容可證(

    見本院審訴卷第4頁至第9頁、第13頁至第16頁、本院卷(一)第

    16頁至第29頁),而原告○○基金係由○○○依美國維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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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按,以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,以該判決無

   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,並經我國法院

    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,得為強制執行,我國強制執

    行法第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,有

   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認其效力:一、依中華民國之法律

    ,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。二、敗訴之一造,為中華民國人而

    未應訴者。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

    ,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,不在此限。三、外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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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原告雖主張系爭外國判決之訴訟通知或命令有送達被告,惟

    送達證明之地址記載為「No○○,Lane ○○ ○○ Road

    ,應係○○○○○○號,顯與被告之戶籍○○○○○○○○    樓不同,足認未合法送達;原告又提出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樓之

    建物所有權異動登記資料指出該建物為被告所有,惟被告取

    得建物所有權之登記日期為98年12月31日,而該案訴訟通知

    或命令之送達時間為95年間,是被告未曾收受美國法院之訴

    訟通知或命令,被告亦自始未應訴,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

    4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認可系爭外國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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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被告○○○既不否認系爭美國判決書,則對參與該判決之

   ○○○律師出具承辦該案之美國法院書記官簽名

    之法庭摘要表應不得否認,因該文書並非美國律師之個人意

    見,而係美國律師所保管之該案美國官方文書。又○○○

    訴外人○○○與原告就美國訴訟案外和解美金30萬元,作為

    本案抵銷之抗辯,然○○○此主張無異已承認其為美國訴訟

    案件繫屬之被告。

 (三) 聲明:認可原告與被告間就附件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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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實體方面

一、原告方面

 (一) 原告起訴主張: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○○○

法官於民國97年12月4日依據原告提出之一切訴訟資料

    ,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美金66萬元予原告(下稱系爭外國

    判決),該案審理時之訴訟通知或命令均合法送達予被告,

    被告等亦曾委任律師在美國法院行使防禦權,該判決因被告

    等未上訴而告確定,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1第1項、民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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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xxx號

原   告   ○○  基金

法定代理人 ○○○

共   同

訴訟代理人 ○○○律師

      ○○○律師

被   告 ○○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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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      陳興漢      繼承系統表

繼承    陳興漢

於民國941219日死亡       

長男:    陳家斌   繼承
民國630821出生

長女:   陳巧雲  繼承權

民國631007日被收養
配偶:   宋秀琴    繼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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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蔡彰盛/竹市報導〕新竹市政府法律顧問、律師楊隆源表示,刑法規定倘若配偶縱容或宥恕另一半通姦行為者,即不得提起告訴,目的就是要禁絕「一屋二妻」這種行為,且倘若有「讓夫」內容的契約,因違反公序良俗,法律上也是自始無效。

楊隆源說,民法第72條規定「法律行為,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無效。」如有元配因為金錢因素,將老公讓給小三,這樣的契約因違反善良風俗,將不受法律承認。

刑法第239條規定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然而第245條也規定「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」

楊隆源說,所謂縱容是事前所為同意的表示;宥恕則指事後的原諒。如果妻子事前明知先生與人相姦,事後也無法再反悔,不得對先生與小三提出通姦告訴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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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處理流程

一、受理報案

(一)電話

如係受害者自行電話求救時,受理員警應:

  1. 迅即詢問受害情狀、地點。
  2. 轉(通)報轄區派出所、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。
  3. 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,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。

 如係其他家人或鄰居代為電話求救時,受理員警應:

  1. 迅即詢問受害情狀、地點。
  2. 轉(通)報轄區派出所、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。
  3. 請其代為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,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。
  4. 如報案人不便介入,應留下其年籍資料,並囑密切注意後續狀況,俾憑提供目擊或其他證據。

(二)口頭

          受理報案員警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,「請坐」、「奉茶」後,詢問其受害情狀,並將全案「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」詳實填製「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」。

(三)他類(係由醫療體系或社福單位發現轉報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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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記者彭暄貽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 – 2012年3月4日 上午5:30

工商時報【記者彭暄貽╱台北報導】

力鵬(1447)將寄存證信函對中石化(1314)求償5,000萬元,並直言供料紛爭起因中石化董監改選,力鵬不願交出股東會委託書。中石化發言副總彭普明強調,供料合約終止議題無關董監改選,一切僅止於企業商業運作。力鵬求償行動待確實收到文件後,將交由律師及法務團隊依法回應。

面對力鵬基於股東立場,不認同中石化大陸投資規劃,不排除以股權爭席董監席次。彭普明說,董監事席次一切均由股東會召開改選之際,以各方掌握持股、委託書實力決定。經營團隊僅對企業經營盡心負責,對於每位股東選舉權利給予尊重。

中石化、力鵬昨(3)日股價因供料紛爭愈演擴大,加上中石化股票遭蓄意放空傳言干擾,股價雙雙滑落平盤之下,走低收黑。其中,投信、自營商同步賣超中石化1,486張、32張;近五日投信、自營商分別賣超中石化5,077張、1,235張。

彭普明指出,近日傳出的股票蓄意放空說法,中石化只瞭解自身企業運作,對集中市場籌碼波動或傳聞,一無所悉,也無法回應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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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Wnews – 2012年3月4日 下午4:48

國際中心/綜合報導

為了防止老公在外偷吃,印尼蘇拉威西省政府想出奇招,將公務員的薪水直接匯進「老婆」的帳戶,以證明自己對老婆忠心不二!而該省首府哥倫達洛市的男公務員在本周起,也陸續響應這項政策。

由於印尼當地男人錢太多,不知道如何節制自己的行為、喜歡到處作怪,因此蘇拉威西省政府年初對3千多名公務員發出通告,呼籲公務員將薪水直接匯進老婆的戶頭,以防他們不會將錢花在情婦身上。

這項建議不是強制性,但有高達9成的男公務員響應,因為他們都認為這樣的作法有助於自己不找女人。政府發言人卡提力表示:「我很確定這種作法,可以解決影響外遇問題,而且這個作法不但可以阻止老公偷吃,也可讓老婆更能有效控管預算。」

據悉,依印尼的薪資標準,男公務員月薪約有100萬印尼幣(約合台幣3200元)至400萬印尼幣(約合台幣1萬4千餘元)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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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╱自由時報 2008-09-22 06:00

 

酒測值在0.25以上未滿0.55者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,處新台幣1萬5000至6萬元罰鍰,並當場扣車、吊照1年等處分。

酒測值超過0.55,觸犯刑法「公共危險罪」移送法辦,最重1年以下徒刑及扣車、吊照等行政處分。

初犯酒駕公共危險罪,司法實務上最常判處3至4月徒刑,易科罰金後多在8萬7000元以上;一再觸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者,法院就可能依累犯判刑6個月以上,須坐牢;若酒駕致人死傷,還要再追究過失傷害、過失致死等罪責。(記者楊國文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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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 – 2012年2月21日 上午4:23

〔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高等法院昨日審結一件公然侮辱罪訴訟,認定婦人指他人為「變性人」,是中性用語,是客觀指稱對方曾做過變性手術,因此判這名婦人無罪,全案定讞。

宜蘭吳姓婦人前往陳姓女子經營的商店,欲向陳女的父親索討債務,雙方發生口角爭執。陳女指控,吳婦涉嫌辱罵她三字經、變態,並指她是變性人,因此控告吳婦涉公然侮辱罪

不過,高等法院審理認為,雖然吳婦在警訊時曾說過知道陳女做過變性手術、陳女是「變性人」等話,在法院則否認此事,但認定「變性人」是中性用語,加上警員證稱,到場時只聽到雙方爭執,未聽到吳婦有被控辱罵陳女三字經等內容,因此昨判吳婦無罪定讞。

參考資料來源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8%A2%AB%E7%BD%B5%E8%AE%8A%E6%80%A7%E4%BA%BA-%E5%91%8A%E5%85%AC%E7%84%B6%E4%BE%AE%E8%BE%B1%E6%95%97%E8%A8%B4-202353167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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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社 – 2011年8月18日 下午9:02

(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8日電)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今天表示,根據「遺產及贈與稅法」規定,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別人代償債務,在法律上就算是贈與,必須課贈與稅。

台北市國稅局局長陳金鑑表示,類似案件只要當事人補申報即可免罰,也不會要求補繳利息。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,於收到通知後1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,如果逾期限仍未申報,將依規定處罰。

北市國稅局查獲的案例是1對兄妹,持股相同,需要彌補的股權虧損金額都是1585萬餘元,但妹妹的股東往來帳戶餘額只有200萬元,差額1385萬餘元由哥哥補足。

北市國稅局認為哥哥是為妹妹承擔債務,應課徵贈與稅234萬餘元;但哥哥提起行政救濟,主張墊付差額是借貸關係,不是贈與,而且妹妹在兩年後用同一家公司股份返還墊款。

陳金鑑表示,由於當事人提不出借貸合約,這起案件最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。1000818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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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 – 2012年2月10日 上午4:34

〔自由時報記者邱紹雯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,去年台北市受保護個案中,以六歲以下兒童比率最高,施暴者則以新手父母居多。家暴防治中心五月起將推行親職教育到宅服務,由專人到府教導新手父母親職照顧課程,降低暴力發生。

家暴防治中心主任張美美說,統計去年一千多件家庭暴力受保護個案,零至六歲兒童家庭就佔廿六%,進一步分析,其中又以初當人父或人母的新手家長為主。

「許多個案並非虐待,而是家長不知道該如何照顧孩子。」張美美說,不少第一次當爸媽的人,碰到小孩一哭就不知所措,心一急就會使用不當的管教方式,或對居家環境欠缺安全認知,造成幼童遭受危險等。她也說,過去要求家長出來上課總會有一堆藉口,現在改由專業人員到宅相授,希望能更有效預防家庭暴力發生。

家暴防治中心五月起將結合退休幼教老師、現有的保母資源系統,推動「起步家庭,親子同步」親職教育措施,初步針對社工員評估有需要的新手父母、起步家庭優先推動,到府提供親職教育示範課程,一年約五至六次,首梯試辦卅個家庭,未來再逐步擴大到一般家庭,提升新手父母的照顧能力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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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英語sexual harassment)指以帶性暗示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,強迫受害者配合,引起對方的不悅感。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徵部位,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並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,意圖前述之行為而尚未行動或騷擾未遂也是性騷擾

性騷擾分為一次傷害與二次傷害,一次傷害為單方面求歡,二次傷害包括求歡不成惡意中傷,造成受害當事人精神受創,人際關係受阻,職場地位受歧視待遇。

在很多國家,性騷擾是一種不法的行為,屬於告訴乃論。常見於職場性騷擾,例如上司對下屬性騷擾,同事性騷擾

性騷擾迫害的受害者也有可能為保全人際關係,強忍不悅感,不做反抗,釋放錯誤訊息,導致加害者得寸進尺。感受到性騷擾時,當下表態制止騷擾行為,釋放正確訊息,才是明智之舉。

資料來源:維基百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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